(2008)泰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克燕与潘大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克燕,潘大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夏克燕。被执行人潘大法,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泰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潘大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大法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夏克燕借款7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08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潘大法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潘大法有退休工资收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顺县邮政储蓄机构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潘大法的退休工资1500元,存入泰顺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以偿还借款。二、扣留时间自2008年9月份开始2009年1月份止(其中2009年1月份扣留金额为10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文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