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梁凤燕、梁金雨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新昌县小将便捷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梁凤燕,梁金雨,潘杏芬,新昌县小将便捷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顾磊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其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凤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金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杏芬。上述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伯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小将便捷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莉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幸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洪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8年8月20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560元,依法减半收取478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