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越民一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小农与孙培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农,孙培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一初字第2990号原告杨小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庆华、郑浩军。被告孙培荣。原告杨小农与被告孙培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盛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8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农之委托代理人郑浩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培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小农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2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绍兴市区中兴北路泓城大厦818室(约31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为三年,自2005年11月1日起到2008年10月30日止,三年租金分别为80000元、88000元及96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也按约支付了前两年的房租,第三年房租96800元按约应在2007年10月1日前付清,但被告没有按约履行支付义务,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口头及书面催讨,被告均承认欠租,至今已拖欠房租达8个月。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00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付清房屋租金96800元及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租金全部还清之日期间的延期付款利息,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表示违约金可调整至2万元。被告孙培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29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座落于绍兴市区中兴北路泓城大厦818室出租给被告,租赁期为三年,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20日止;第一年租金为8万元,第二年租金为8.8万元,第三年租金为96800元;首期租金在签订合同后三天内支付4万元,2006年2月1日前支付4万元,2006年10月1日前支付第二年租金,2007年10月1日前支付第三年租金;被告拖欠租金三个月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在收到原告书面通知三十日内未能作出补救,构成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并赔偿对方超过约定违约金的损失。2008年5月16日,原告邮寄租金催讨函给被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在2008年5月20日前付清房租96800元及违约金4万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2007年11月1日至今的租金,遂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1份、租金催讨函1份、快递详情单2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被告孙培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已达10个月,原告根据合同约定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尚未腾退房屋,且合同约定2007年10月1日前应支付第三年度房租96800元,而第三个租年即将到期,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96800元房租,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故对其主张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培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小农租金968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116800元;二、驳回原告杨小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原告杨小农负担200元,被告孙培荣负担13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盛跃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