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二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火生与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火生,余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623号原告余火生。被告余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火生诉被告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价款为由,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火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火生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志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