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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民一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与林尚岐、李秀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林尚岐,李秀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2195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祝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少卫,主任。被告林尚岐,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李秀成,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代玉光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