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平民一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与林尚岐、李秀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林尚岐,李秀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2195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祝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少卫,主任。被告林尚岐,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李秀成,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代玉光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