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3239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西安顺时来朱雀置业有限公司与李艳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顺时来朱雀置业有限公司,李艳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239号原告西安顺时来朱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小寨西路26号。法定代表人刘宝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晓龙,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艳玲,女,汉族,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顺时来朱雀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玲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顺时来朱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3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