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房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房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1397号原告张某某,女,195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东嘎镇高家村*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原告儿媳),女,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房某某,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房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明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