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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玉东与吴金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东,吴金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张玉东,无业。被告吴金有,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东与被告吴金有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东于200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张玉东价值77440元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玉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32402元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桂枝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