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玉东与吴金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东,吴金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张玉东,无业。被告吴金有,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东与被告吴金有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东于200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张玉东价值77440元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玉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32402元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桂枝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