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邵如宏合同诈骗罪,邵如宏诈骗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如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淳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如宏。2007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4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诈骗罪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奚鄞平、陈一群。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8)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如宏犯合同诈骗、诈骗、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志长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如宏及其辩护人奚鄞平、陈一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㈠合同诈骗罪2007年3月10日,被告人邵如宏与杭州淳安天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场营业部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得浙A××××ד别克君威”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96035元。被告人邵如宏支付租金13000元。同年4月8日,被告人邵如宏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将该车抵押给桐庐县分水镇诚信寄卖行的黄利民,借款60000元。同年6月27日,该车被被害人用备用钥匙从分水镇开回。2007年6月4日,被告人邵如宏与杭州淳安天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得浙A×××××桑塔纳2000型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6432元。被告人邵如宏支付租金500元。同月6日,被告人邵如宏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将该车抵押给临安市的李建华,借款200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如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万利信、胡永蕾、黄利民、何婉琴、李建华的证言,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合同,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寄卖回赎契约,借条,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图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㈡诈骗罪2007年5月,被告人邵如宏与淳安县左口乡的宋干龙签订协议,租得浙A××××ד别克凯越”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86162元。被告人邵如宏支付租金2000元。后被告人邵如宏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将该车抵押给桐庐县分水镇的俞海华,借款365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如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华的证言,协议,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借款凭据,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㈢非法拘禁罪2007年4月19日下午3时许至21日凌晨4时许,黄小囡(已判刑)为了向胡水木索要债款而伙同黄永和、蒋志强、王新民、邵炜(均已判刑)将胡水木从杭州市区带至桐庐县分水镇东门大酒店521房间、望悦宾馆308、302房间、盛村村延村等地非法拘禁并殴打致其轻微伤。受黄小囡、王新民的指使,被告人邵如宏参与了拘禁并实施殴打胡水木的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如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水木的陈述,同案人黄小囡、黄永和、王新民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损伤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现场图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如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邵如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邵如宏还结伙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邵如宏犯数罪,依法实行并罚。被告人邵如宏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如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童爱珍人民陪审员 王木香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苏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