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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与浙江盈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盈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盈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祖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先锋。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盈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elevisionBroadcastsLimited)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浙江盈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盈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上诉人浙江盈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