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平民一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与张彤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张彤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2204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祝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少卫,主任。被告张彤建,男,1961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代玉光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顺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