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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下民一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单家才与中国经济时报社、中国经济时报浙江记者站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家才,中国经济时报社,中国经济时报浙江记者站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下民一初字第1376号原告:单家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麟、陈晓忠。被告:中国经济时报社。法定代表人:余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立群。被告:中国经济时报浙江记者站。法定代表人:柴国荣。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锦文。原告单家才与被告中国经济时报、中国经济时报浙江记者站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单家才起诉称,原告于1963年参加工作,1989年由杭州武林机器厂正式调入中国经济信息报浙江记者站工作,1994年9月被聘为办公室主任。1995年8月,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内部退养,并承诺将依法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和退休手续。但至今被告仍已以种种理由拖延回避至今不予办理。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原告补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依法补缴1994年1月至2007年1月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判令被告2007年2月起每月向原告发放退休金1600元并参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其中退休金的发放数额比照杭州市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相关政策作相应调增;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784.7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中国经济时报社辩称,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律规定应首先由劳动关系单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将浙江记者站列为第二被告系规避法律的行为,目的在于争管辖,应属无效。2007年4月24日原告提起仲裁,因超过时效且没有其他抗辩理由,应驳回原告的仲裁申请。1994年原告进入被告单位时,事业单位还没有例如统一交纳社会保险,但被告已经于94年为原告办理了商业保险,被告已尽了应尽的义务,现在被告没有义务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且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证明上述事实。被告中国经济时报浙江记者站辩称,被告中国经济时报浙江记者站系被告中国经济时报社的派出机构,既不是独立法人,也不属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故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本案原告已于2007年4月25日以中国经济时报浙江记者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中国经济时报浙江记者站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诉讼主体不适格,于2007年6月11日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杭州中院经审理于2007年8月4日裁定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于1995年8月份自动离职,人事关系是附属于被告中国经济时报社,与被告中国经济时报浙江记者站无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63年参加工作,1989年由杭州武林机器厂正式调入中国经济信息报浙江记者站工作,1995年8月,被告中国经济时报浙江记者站为原告办理了内部退养。原告单家才就本案纠纷曾于2006年12月11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年12月12日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单家才以中国经济时报社为被告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单家才于2007年1月11日撤诉。2007年4月24日单家才以中国经济时报浙江记者站为被申请人向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于同年4月25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同年5月10日,单家才以中国经济时报浙江记者站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现单家才以中国经济时报社、中国经济时报浙江记者为被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决定、通知不服的,应在收到仲裁裁决、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单家才逾期起诉;在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时又未将中国经济时报社列为被申请人,故原告单家才起诉不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家才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给原告单家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芳审 判 员  石 敏代理审判员  金 宁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