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贺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贺某,西北电建四公司工人。被告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年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本院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