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泰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春艺、夏吴凤与林观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艺,夏吴凤,林观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周春艺。申请执行人夏吴凤。被执行人林观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泰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林观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观领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春艺、夏吴凤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04年10月7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784元、执行费1961元。被执行人林观领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林观领在泰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林观领在泰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资收入1000元,存入指定帐户以偿还借款。二、扣留时间自2008年9月份开始直至还清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