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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阿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考肯与包拉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考肯,包拉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阿民初字第39号原告考肯,男。被告包拉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考肯与被告包拉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考肯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考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考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多洋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远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