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阿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考肯与包拉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考肯,包拉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阿民初字第39号原告考肯,男。被告包拉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考肯与被告包拉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考肯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考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考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多洋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远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