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林义诉被告陕西都会华诚房产信息咨询公司、赵晓辉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义,陕西都会华诚房产信息咨询公司,赵晓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吴林义,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建科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师。被告陕西都会华诚房产信息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晓辉(又名赵辉),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都会华诚房产信息咨询公司经理。本院于2008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吴林义诉被告陕西都会华诚房产信息咨询公司、赵晓辉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原告吴林义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林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承担182元。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董妮娜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