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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林义诉被告陕西都会华诚房产信息咨询公司、赵晓辉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义,陕西都会华诚房产信息咨询公司,赵晓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吴林义,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建科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师。被告陕西都会华诚房产信息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晓辉(又名赵辉),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都会华诚房产信息咨询公司经理。本院于2008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吴林义诉被告陕西都会华诚房产信息咨询公司、赵晓辉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原告吴林义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林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承担182元。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董妮娜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