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落水村兄弟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民进建筑科技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落水村兄弟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陕西省民进建筑科技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232号原告西安市落水村兄弟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落水村。法定代理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咏峰,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省民进建筑科技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窑头东区36排12号2楼。法定代理人孙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落水村兄弟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民进建筑科技工程公司物资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落水村兄弟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7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