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建民一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刘某某、勃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刘某某,勃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建民一初字第1298号原告廖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勃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室。诉讼代表人闻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某、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勃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的交通事故已经造成包括原告在内的两人受伤,且另一受害人至今尚在治疗过程中。据此,本案原告应当享有的交强险赔偿份额,应当在另一受害人治疗终结后并在并案诉讼中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吕兆荣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