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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上虞市泓臣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利特电器有限公司、陈建江等用益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利特电器有限公司,上虞市泓臣贸易有限公司,陈建江,上虞市五洲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利特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泓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龙。原审被告陈建江。原审被告上虞市五洲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江。上诉人绍兴利特电器有限公司因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利特电器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利特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利特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953元,依法减半收取6976.50元,由上诉人绍兴利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