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上虞市泓臣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利特电器有限公司、陈建江等用益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利特电器有限公司,上虞市泓臣贸易有限公司,陈建江,上虞市五洲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利特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泓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龙。原审被告陈建江。原审被告上虞市五洲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江。上诉人绍兴利特电器有限公司因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利特电器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利特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利特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953元,依法减半收取6976.50元,由上诉人绍兴利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