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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龙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喻朋与温州市龙湾沙城瑞高塑胶加工厂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朋,温州市龙湾沙城瑞高塑胶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龙执字第553号申请人喻朋。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沙城瑞高塑胶加工厂,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业主孔祥里,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恩村。龙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仲裁(2007)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喻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祥里目前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8年8月21日,被执行人孔祥里尚欠申请人喻朋4665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553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中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宇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龙执字第553号申请人喻朋,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陈集乡大桥村喻庄。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沙城瑞高塑胶加工厂,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恩村。业主孔祥里,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恩村。龙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仲裁(2007)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喻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祥里目前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8年8月21日,被执行人孔祥里尚欠申请人喻朋4665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553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晓中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