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周方东与过燕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方东,过燕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方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美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过燕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方达。上诉人周方东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一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方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邹美雅、被上诉人过燕君之委托代理人吕方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一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理审判员方艳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