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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蓝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来平与蓝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来平,蓝田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蓝行初字第11号原告杨来平,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蓝田县公安局。住所地:本县玉泉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相民,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锋,男,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安栋,男,该局焦岱派出所干部。原告杨来平不服被告蓝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0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来平于200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当事人目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兀,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香利代理审判员  吕建玲人民陪审员  李智民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