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盐城市银鹏皮革机械厂与嘉善天狮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银鹏皮革机械厂,嘉善天狮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002号原告:盐城市银鹏皮革机械厂。投资人:卞同满。委托代理人:王自全。被告:嘉善天狮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银鹏皮革机械厂诉被告嘉善天狮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银鹏皮革机械厂于200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银鹏皮革机械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银鹏皮革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