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光荣与西安长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荣,西安长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陈光荣,男,汉族,1961年7月10日出生,福建浦田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西安市雁塔区鑫隆租赁站业主。被告西安长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科技产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王兆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荣诉被告西安长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