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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未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08)未刑初字第00258号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未刑初字第0025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2008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2008)未检刑诉第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2008年6月14日晚9时许,驾驶晋M352**(后牵引晋54**挂)号车沿西铜高速公路西辅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致常盛加油站附近左转弯时,车辆向右侧翻,将推人力三轮车的李某某、张某某砸压,李某某(张某某之夫)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公安机关的受理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朱广才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