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XX利与余朝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XX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元月22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朝长期在外地打工,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