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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XX利与余朝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XX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元月22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朝长期在外地打工,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