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四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陈林云与温州联航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联航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陈林云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四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联航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林云。上诉人温州联航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8)甬海法温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温州联航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联航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菊红代理审判员 卢唯唯代理审判员 王胜东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章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