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张法执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执行人周明萍与姜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萍,姜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第条、
全文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张法执字第00546号申请人执行人周明萍。被执行人姜德平。申请人执行人周明萍与被执行人姜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08)张民督字第20号支付信令,于2008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偿还欠款83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219、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其收入。执行员 纪昌东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