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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仙行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成伟俊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成伟俊,胡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仙行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素萍。被执行人成伟俊,农民。被执行人胡光美,农民。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成伟俊、胡光美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于2007年4月3日作出计生征字(2007)第7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08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仙行执字第1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坦友审判员  茅伟霖审判员  顾鹏飞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仙行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住所地仙居县镇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素萍,局长。被执行人成伟俊,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下各镇羊棚头村。被执行人胡光美,女,1976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成伟俊、胡光美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于2007年4月3日作出计生征字(2007)第7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08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仙行执字第1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林坦友审判员茅伟霖审判员顾鹏飞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