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威环民一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华与被告张大鹏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春华;张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威环民一初字第1987号 原告张春华。 被告张大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华与被告张大鹏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 卫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军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