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滨民二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朱海华与瞿诚、陈美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华,瞿诚,陈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滨民二初字第246-1号原告朱海华,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龙坞镇大岭38之2号。被告瞿诚,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横河南新村24幢205室。被告陈美德,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横河南新村24幢205室。本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滨民二初字第246号财产保全裁定。原告朱海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瞿诚、陈美德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琛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