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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徐宁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丈八东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丈八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徐宁,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东村村民,住西安市西郊和平新村*号楼*单元*层*户.委托代理人孙晓林,陕西新华法律咨询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丈八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辉,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宁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丈八东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辅助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关宝年审 判 员  陈红联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