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行诉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沈炳祥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炳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绍中行诉终字第14号上诉人沈炳祥。上诉人沈炳祥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判令上虞市司法局归还上诉人申办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时提供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及中华函授中心第一届毕业证书,上诉人的起诉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黄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潘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