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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三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董白面粉有限公司与西安鑫泰但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董白面粉有限公司,西安鑫泰但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910号原告西安市董白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郭桥村。法定代表人董春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海岗,陕西骊剑律师事所律师。被告西安鑫泰但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菊花园17号正信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樊新民,董事长原告西安市董白面粉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鑫泰但保有限责任公司返款担保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理人黄海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应诉。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退还其担保定金,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担保定金8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元月,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潼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被告为原告提供贷款担保,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担保定金。2007年元月2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担保定金8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称:“今收到董白公司交来担保定金计人民币捌万了,如60天内未贷成功。全额返还,若贷成再交贷款总额1%”。被告在收条上加盖公章。此后因原告未在银行贷款成功而要求被告退还担保定金未果形成诉争。以上事实,有被告2007年元月29日向原告出据的收条一张、2008年8月18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潼支行的《证明》一份,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倦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向原告退还担保定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本案向原告退还担保定金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担保定金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鑫泰但保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退还原告西安市董白面粉有限公司担保定金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80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两项共计28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己预交,被告在支付上款时一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六份,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吴养奇代审判员 王 旭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申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