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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能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能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西安能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南路怡和国际大厦B座703室。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彪,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西路98号皇家公馆。法定代表人郑兴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萍,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受理的原告西安能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能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能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何 燕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宫 卫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