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3470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470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鲍祖湘。被告:王某甲。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浙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鲍祖湘,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原绍兴县湖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王某乙,现年11周岁。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生活方式及意识形态存在差异,婚后生活不尽人意。加之近几年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出入赌博场所,与社会闲散人员混在一起,对家庭事务不闻不问,根本没有尽到一个作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妻子的原告多次规劝被告改邪归正,被告只是一味敷衍了事,没有实质性改善。在此期间,原、被告也曾试图以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未成。此后,双方便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婚姻生活需要双方维系,原告已给被告多次机会,但被告不懂珍惜。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甲答辩称:对原告诉称的相识、登记结婚、生育子女情况没某。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很不错的。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每个家庭都是存在的。被告打牌是有的,但不是赌的很大。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被告保证以后一定好好爱护妻子,关心女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以上事实由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应认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结婚已十年有余,且生育有一女,应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故产生矛盾,造成夫妻间感情不睦,但只要双方互相关心,互相信任,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夫妻尚有和好可能,目前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