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二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童巨洲与余红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巨洲,余红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836号原告童巨洲,农民。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余红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巨洲诉被告余红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巨洲于200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巨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童巨洲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志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