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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二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童巨洲与余红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巨洲,余红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836号原告童巨洲,农民。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余红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巨洲诉被告余红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巨洲于200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巨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童巨洲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志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