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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刘跃骞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跃骞;赵东生;张文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刘跃骞,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赵东生,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文凯,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刘跃骞与被执行人赵东生、张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的(2008)顺民初字第40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受理并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19980元。就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二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顺民初字第40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继明审 判 员 汤 洋审 判 员 冯新超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东梅书 记 员 张伟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