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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08-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石保祥与曹桂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保祥,曹桂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石保祥,男,汉族,1952年1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被告曹桂珍,女,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于2008年5月22日受理的原告石保祥诉被告曹桂珍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7月31日原告石保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保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