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08-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石保祥与曹桂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保祥,曹桂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石保祥,男,汉族,1952年1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被告曹桂珍,女,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于2008年5月22日受理的原告石保祥诉被告曹桂珍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7月31日原告石保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保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