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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四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8-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丰星企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四方进出口有限公司、浙XX晟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四方进出口有限公司,丰星企业有限公司,浙XX晟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飞月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四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四方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广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星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ERICTAVERNIER。原审被告浙XX晟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原审被告浙江飞月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月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四方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丰星企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XX晟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飞月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浙江四方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四方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代理审判员  裘剑锋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