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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滨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08-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杭州江南管桩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江南管桩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滨民二初字第245号原告杭州江南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工业园聚工路11号。法定代表人朱伟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文良,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科生,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道A座。法定代表人余承萱。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新生村八甲168号一楼101-108室。诉讼代表人鲁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江南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江南管桩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江南管桩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江南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0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53.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2053.5元,由原告杭州江南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琛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