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一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08-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罗发春与徐建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发春;徐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1069号原告罗发春。被告徐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发春诉被告徐建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支付了赔偿款为由,于200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发春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嘉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