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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08-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春明,赵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蔡春明,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赵成国,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蔡春明申请执行赵成国妨害公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春明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368031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成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春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成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5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成国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春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