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08-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莉芬与陈争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莉芬;陈争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989号原告李莉芬,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被告陈争上,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芬与被告陈争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莉芬于2008年8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玉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