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聊东民一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08-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志洪与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拖欠工程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聊东民一初字第1857号原告李志洪(反诉被告),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杨林,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于广兴,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长城,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科长,住该公司家属院。被告徐保录(反诉原告),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连成顺,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汉文,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绍光,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被告徐保录已于200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另因反诉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李志洪承担,反诉费1068元由反诉原告徐保录承担。审判长 姚 娟审判员 张 焱审判员 XXX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