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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08-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倪国云与章志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云,章志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968号原告:倪国云。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张光明。被告:章志坚。委托代理人:严利锋、丁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云与被告章志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国云撤回对章志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倪国云负担。审 判 长  陈黎晓审 判 员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