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松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08-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章玺诉石长水、石树生拖欠鱼苗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松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杨章玺,男,1943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长水,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树生,男,1953年7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章玺诉石长水、石树生拖欠鱼苗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长水、石树生无银行存款记录,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7)松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査道舟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星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