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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08-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白存良与于亚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存良,于亚兵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白存良,系西安秦腔剧院易俗社演员。被告于亚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要求合同违约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际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存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付原告受理费25元。审判长  余国庆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