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851-1号
裁判日期: 2008-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851-1号原告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法定代表人许明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雅荷花园。法定代表人陈仁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70元,保全费2200元,原告已预交,现受理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435元。其余费用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孙桂枝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