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851-2号
裁判日期: 2008-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851-2号原告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法定代表人许明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雅荷花园。法定代表人陈仁元。本院于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08)灞民初字第18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32402元帐户资金的冻结。审 判 长 孙桂枝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燕